网络刷量灰色行当多次查禁都停不住,这次就连短视频领域的大平台快手也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了。最近,位于北京海淀区的法院针对一起跟快手平台数据造假事宜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案子给出了判罚结果,使得这条黑色产业链露出了一小部分。
刷量行为的运作模式
承接业务的刷量平台,通常借助网站以及移动应用,就以本案所涉及的网聚代刷平台来讲,用户能够于其平台支付费用,去购置快手账号的粉丝量,还有视频播放量,以及点赞量与评论量,而这些平台运用技术手段,模拟真实用户行为,在短时间之内快手点赞自助平台,制造出大量虚假数据。
此类服务构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从技术开发开始,接着是渠道推广,然后到资金结算,各个环节分工清晰明确 在本案里,陈太荣所经营的网聚公司承担网站备案工作,而迭影谷岸公司作为收款方,这样的分工合作模式在刷量行业当中具有相当典型的代表性 。
对平台造成的损害
虚假数据对平台运营决策有着直接影响,快手公司表明,刷量行为致使平台数据失真,这使得平台难以精确评估内容质量,难以精准判断用户偏好也难以确切把握市场需求,据此进而对产品优化、广告投放以及内容推荐等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

平台商业利益,遭受了多重损害,真实创作者,因刷量者获取不当流量,而失去曝光机会,广告主,因数据虚假,而降低投放效果评估准确性,平台生态系统,遭受破坏,这种损害,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持续扩大 。
法律认定依据
法院作出判决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是对快手用户作品数据进行虚假宣传快手点赞自助平台,属于帮助行为 。
刷量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得以确立 ,被告虽辩称未直接运营涉案平台且未获取巨额收益 ,可是法院觉得其参与了提供刷量服务的关键环节 ,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被告抗辩理由
提出三点抗辩理由的被告是陈太荣,他声称涉案App并非其经营的网聚公司所运营,同时否认公司实施了刷量行为,还强调未获得巨额收益,这些抗辩试图从主体资格、行为实施以及获利程度等方面否定侵权指控。
被告的抗辩理由未被法院采纳,依据网站备案信息以及资金流向等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和刷量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本案表明,在类似案件当中,被告常常以技术中立、未直接参与或者获利有限等理由来进行抗辩,然而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分析

法院作出判决,判定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陈太荣以及迭影谷岸公司要依规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之内,向快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还有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此次这一赔偿数额是综合考量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以及后果等诸多因素才确定得出来 。
案件的判决,并未对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驳回了快手公司的其他各类诉讼请求,这些被驳回的请求当中,或许涉及到了金额更高的赔偿或者另外的不同于之前的诉讼主张之提出,像这样的判决之形式,是能够体现出法院在对于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以及防止出现过度索赔这种情况之间所达成的一种平衡状态下的结果 。
行业治理路径
多方需协同起来治理刷量这一歪风乱象,平台方要强化技术方面的监测手段,凭借异常数据所构建的识别模型及时察觉刷量行径,与此同时完善各项内部规则,为账号投身刷量之举设限甚至封禁 。
法律进行规制,与行业实现自律,应当并行,监管部门能够建立黑名单制度,针对屡教照旧的刷量服务商,实施联合惩戒,行业协会同样应该制定自律公约,对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予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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