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房买东西,营业员多收了钱,你是会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认个定心丸自诩倒霉?日前一位成都居民就用自己的行动告诉我们,维权一元300粉,并没有你想像中的这么困难。
居民郭先生在蓬溪县某药店订购了一袋某品牌“高钙营养羊奶”,商品上标价是34.5元,但实际上缴纳了37.5元,郭先生觉得不合理,但营业员坚持条形码上的标价是37.5元就必须收37.5元。郭先生觉得店家有故意误导消费者行为,遂向蓬溪县消委会投诉此事。
蓬溪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刻进行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商场在商品上标价34.5元是事实,存在虚假标价,属于欺诈。消委会工作人员首先对店家虚假标价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成商场整改;
另一方面消委会工作人员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则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降低赔付其遭到的损失,降低赔付的金额为消费者选购商品的价款或则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降低赔付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对此事进行调处。调处中,郭先生要求商场赔付300元即可。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则服务中,采用虚假或则其他不正当手段误导、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行为。
郭先生遇见的这件事就适用于这个赔付原则。”蓬溪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说一元300粉,该商场负责人向郭先生致歉后支付了300元赔付。